有關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繼承人終止信託及申辦塗銷登記,受託人移轉該信託土地與該繼承人時,應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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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繼承人終止信託及申辦塗銷登記,受託人移轉該信託土地與該繼承人時,應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該委託人之信託利益由部分繼承人取得,並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該部分繼承人即取得受益人(同委託人)之地位,嗣其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受託人移轉自益信託土地與該繼承人時,依財政部103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令第1點(二)規定,應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4/10/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