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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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因此,除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並繳納房屋稅外,對於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

基隆稅務局說明: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增建部分均應併入房屋課稅面積,核課房屋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依法除應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基隆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3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劉麗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632

 

更新日期: 104/10/2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