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半數稅款,縱依法提起訴願,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滯納之稅款,已依法提起訴願,尚未收到訴願決定書,國稅局為何將其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係因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核定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徵稅額之處分,申經復查駁回,嗣提起訴願,惟未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將其欠稅案件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國稅局仍應依法將其欠稅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