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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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地價稅課稅期間是一年嗎?是不是可比照房屋稅按月分單核課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稅期間是當年度的1月至12月,如有土地於年度中移轉,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應以「納稅義務基準日」作為判斷標準。而所謂「納稅義務基準日」係指每年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核定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舉例來說,土地如在8月31日前辦妥移轉登記,則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即新所有權人;反之,土地如在8月31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者,則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仍應繳納該年度全年之地價稅,與房屋稅依持有房屋的實際經過月數於買賣時按月分單課徵之規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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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4/10/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