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臺中市沙鹿區的蕭先生有一筆土地編定為學校預定地,想要贈與給他的子女,聽說移轉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不知道要如何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只要在申報土地現值移轉時,檢附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此外,公共設施保留地日後如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0/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