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建物增設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老舊建物增設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為鼓勵老舊建物增設電梯,照顧年長或行動不便者上下樓,105年將首度編增設電梯補助經費,其房屋稅是否會有所增減?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電梯設備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如有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現值新增。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已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者,請記得於裝設完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補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需補稅外,另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3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0/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