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您的荷包,別讓荷包縮水了!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守護您的荷包,別讓荷包縮水了!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28條第1項所明定,為守護您的荷包,再次提醒10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104年11月2日)即將屆滿,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如稅單未接到或遺失請就近向各監理機關或該局補單繳納,以免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722或724至7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10/2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