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店家購物,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將該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課稅。
該局並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的計算包含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將該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