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面清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受贈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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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面清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受贈土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查核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有無符合捐贈目的使用等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人員,就該類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全面展開清查作業。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55條之1已明定受贈土地免稅後如有違規情事,除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外,並按補稅金額處2倍罰鍰。針對該類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均進行清查,查核重點如下:(1)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2)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5)法人章程有無修正等情形。如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上述法令補稅及處罰。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0/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