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申報契稅 一併申請自住房屋稅率節省荷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移轉申報契稅 一併申請自住房屋稅率節省荷包

(臺中訊) 常有民眾詢問,房屋買賣、贈與移轉後,如果房屋依然做住家使用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否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新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住房屋條件,也就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申請適用自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才不會被按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了節省您的荷包,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要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者,經審查核准,就可以自申請之次月開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按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