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不得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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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不得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金額

本局表示,近日有檢舉人得知其所檢舉之公司遭國稅局查核後補稅及處罰,欲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捐案之漏稅額及課稅資料等,惟對於該查核內容,依稅捐稽徵法第33規定,稽徵機關應絕對保密。
    本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稽徵機關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繼承人、其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從事查調稅務案件之機關、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以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外,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密。此外,經人檢舉之違章案件,除可將審理結果、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檢舉人外,至審理有關資料,係屬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文書,不得對檢舉人提供。故經人檢舉涉嫌違章漏稅之案件,檢舉人如欲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金額或課稅資料,稽徵機關依前揭規定,應予保密,不予提供。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 104/11/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