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遷移戶籍,可能影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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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遷移戶籍,可能影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不服被補徵地價稅申請復查,皆表明不知原設籍者將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必須無出租、無營業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設有戶籍。且若於申准適用後,原設籍者便將戶籍遷出,致不符合具有前揭身分之人至少1人設籍該處之要件,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依法補徵差額。

  稅務局另外提醒民眾,土地一旦申准適用優惠稅率,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務必要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否則除補稅外,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還訂有處罰之規定。如民眾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