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者,應加徵怠報金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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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者,應加徵怠報金及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同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千元。復依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款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緩。該分局呼籲納稅人,房屋如有移轉時請按時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到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61005洽詢。

更新日期: 104/11/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