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於演出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演出活動如為舞會或另提供酒精性飲料,請娛樂活動申請人於申請時一併敘明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因此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有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之演出登記通知單、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送驗印之票券(標明價格並註明內含娛樂稅字樣),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門票驗印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演出活動如果為舞會或另提供酒精性飲料,因管轄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請娛樂活動申請人於申請時一併敘明。
稅務局呼籲,如果未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徵免手續者,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補徵其稅額。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舉辦臨時娛樂活動,有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應於演出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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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4/1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