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破產宣告後仍可就第三人提供之擔保行使質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如強制執行之標的,係屬破產財團之財產,除債權人有別除權或取回權,仍可進行強制執行外,餘均屬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故強制執程序應即停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就欠稅款已聲請強制執行者,如欠稅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有關之強制執行程序由行政執行處依職權停止執行;惟破產程序進行中,由第三人提供定期存單擔保者,其欠稅款雖已申報為破產債權,仍不妨礙稽徵機關就擔保物行使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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