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須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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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須課徵娛樂稅

   凡在本縣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舉辦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地轄區之分局辦理登記、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應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地方稅務局將憑以發單通知繳納娛樂稅。另外,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地轄區之分局報備。。

更新日期: 104/11/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