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其出售地及重購地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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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其出售地及重購地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有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出售地已納土地增值稅,其出售地及重購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地及重購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其地上建物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重購地價大於出售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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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4/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