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撤銷原核發農用證明補徵土增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撤銷原核發農用證明補徵土增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申報移轉土地經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稅捐稽徵機關接獲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予補徵土地增值稅,補徵之核課期間為5年,且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