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轉售入會權利,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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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轉售入會權利,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今年5月向某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球證,然今工作繁忙無暇繼續使用,遂將該球證轉售與友人,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本局說明,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 「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所明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高額消費勞務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之營業人」,如會員將該球證轉售給他人者,即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 104/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