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持有逾二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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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持有逾二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10月12日發布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類型,其中第5目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之房地,併同銷售其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4年向乙建商購買房地時,有部分土地乙建商未依持分比例移轉予所有權人,經協調後,乙建商於103年將甲君應有部分無償移轉登記予甲君名下,甲君於104年將94年買入及103年無償移轉登記之房地出售時,依前揭規定,免徵特銷稅。
    本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本次發布屬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案件類型,可追溯自104年1月9日起尚未核課或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 104/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