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請備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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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請備註代理人

本局表示,民眾常詢問有關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相關問題。
本局說明,凡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皆課徵證券交易稅。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除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各項欄位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買賣證券,請備註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等,以利後續作業。
本局進一步表示,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應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於交割之次日前,依規定稅率計算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外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事業團體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寫方式如下,如為外國人則身分證統一編號共10位,前8位填寫出生年(西元)、月、日,後兩位取其姓名前兩位英文字母;如為外國事業團體則請填寫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共8位,如無,則免填寫。如有漏寫或有書寫不清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以證券交易稅資料查詢通知單請代徵人補正相關資料。
本局呼籲,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規定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以免觸法。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 104/11/1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