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代繳地價稅逾期未繳納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者,如占有人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地價稅時,除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外,並可先就代繳人之財產移送強制執行,倘代繳人之財產不足抵繳滯欠之地價稅時,再以占用之土地為標的移送執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被占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申請時應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相關資料向稅務局申請分單課稅,但占有人有異議時,在有關資料未能確定前,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11/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