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後,對於獨資、合夥組織有何影響?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後,對於獨資、合夥組織有何影響?

記帳業者林小姐詢問:財政健全方案修正部分所得稅法,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後,請問對於獨資、合夥組織有何影響?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理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不包括暫繳申報),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減之扣繳稅款後,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維持現行無須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另外,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 104/11/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