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不符合減免規定仍要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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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之減免以列舉方式為限,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公有或私有,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有關法令,方可減免地價稅,反之,仍應課徵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等使用土地,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而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是說,不論公有或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必須要在其土地使用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有其適用;但是,公有土地如不符合減免規定者,與私有土地一樣,仍應繳納地價稅,只不過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不會以累進稅率計徵。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