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無建物門牌,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地上房屋於出售當時如未向戶政機關設立建物門牌者,縱使興建完成後從未出租或營業,亦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