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是否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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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是否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訊)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因繼承取得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 (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貼心提醒:因目前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最低級距為千分之十,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差距五倍之多,如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將可節省不少稅款。同是別忘記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在同年度享受優惠稅率喔!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