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女兒即將結婚,想贈與現金300萬給女兒當嫁妝,應如何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民眾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若有子女2人均於今年3月1日結婚,若其父母各贈與該2名子女婚嫁財物每人各300萬元,則其父母於申報贈與稅時,各就其贈與2人總金額600萬元,可先扣除對2名子女每人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各100萬元,計200萬元,再扣除贈與人每年每人220萬元的免稅額後,父母各就餘額180萬元(600-100-100-220=180)課徵贈與稅。
又該局說明,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銀行存摺及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08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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