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利用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交易之營業登記處,房屋及土地可繼續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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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利用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交易之營業登記處,房屋及土地可繼續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新竹市訊)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網路交易的營業登記場所,其交易僅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實際上未做營業使用,房屋及土地可分別繼續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的10400128120號令釋示,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登記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場所,但實際交易全部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房屋並未提供辦公室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可繼續按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也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即房屋如原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則仍按原適用稅率課徵,惟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因此,房屋如出租供他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登記場所,則需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而無自住住家用稅率之適用。

 

更新日期: 104/12/0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