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捐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款,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應納稅捐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款,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臺中訊)大甲區的蔡小姐日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感到很訝異,經地方稅務局查明後,原來是因為蔡小姐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才會遭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地方稅務局寄發之繳款書,若無錯誤即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款;如逾30日仍未完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此時,行政執行署將先寄發傳繳通知書,若欠稅人仍未繳納,則可能依欠稅情形被扣押薪資、存款或拍賣欠稅人之財產來清償欠稅。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時,應特別留意繳款期限。若應納稅額未滿2萬元則可直接持繳款書至附近便利超商繳款,儘速於限繳日期前完納,以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