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自益信託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倘其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而之後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應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並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該委託人之信託利益由部分繼承人取得,並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係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免辦理查欠,該繼承人即取得受益人(同委託人)之地位,之後如果終止信託,而由受託人移轉土地給該繼承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如果再移轉,則以原委託人(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