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號牌,處以使用牌照稅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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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號牌,處以使用牌照稅2倍之罰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為一時之便利,將所有車輛的號牌,借他人使用,並懸掛於他車上,如行駛公共道路並遭查獲,應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雖然該2車輛均依規定已繳納牌照稅,不論是懸掛他車號牌之車輛或是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之車輛,均應按全年應納稅額處以2倍的罰鍰,該局呼籲車主,千萬不要將車號牌移用他車使用,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