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後,兩年內重購土地是否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而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出售乃指「買賣」移轉,非指「贈與」 移轉,如以贈與的方式移轉土地,尚不符合重購退稅要件,無法辦理退還原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申報土地移轉時可諮詢該局所屬各分局土地增值稅承辦員,瞭解相關稅法規定,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 104/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