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係因職務關係而為之自益信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免重新申請,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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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係因職務關係而為之自益信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免重新申請,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可免經申請,繼續按自用地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辦理信託登記時,如屬於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惟政府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公職人員財產係因職務關係應為之強制信託,核與一般信託財產之情形有別,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不用重新申請按自用地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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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4/12/1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