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該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上開83年函規定,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考量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若要求任何購進商品自用數額均須舉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該部前於87年度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50,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規定,嗣95年度復調高該課稅門檻為70,000元,至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0,000元以上者,參加人須就全部進貨累積金額自行舉證,依該部83年函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該部考量上開課稅門檻,自95年修正迄今將近10年未予調整,而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銷售價格又常受到物價影響,故消費者物價指數允宜納入調整因素,現行參加人全年進貨金額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爰再次酌予提高為77,000元。另現行課稅門檻之訂定,旨係基於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及為簡化稽徵作業考量,爰檢討修正參加人營利所得之課稅規定,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調整後課稅門檻(即77,000元)金額時,就課稅門檻額度內之進貨金額部分,得免再逐案檢據憑證以核實認定為自用(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始列入計算營利所得課稅),將可降低納稅依從成本,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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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4/12/1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