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切勿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卻虛開統一發票給與無實際交易之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實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外,該營業人之負責人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部分,因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亦將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再次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同時將該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漏開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