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來電詢問,車籍在屏東縣,戶籍與父親同在高雄市,並與父親同住,可否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向車籍地或戶籍地之稅捐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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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來電詢問,車籍在屏東縣,戶籍與父親同在高雄市,並與父親同住,可否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向車籍地或戶籍地之稅捐機關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修法前,車籍與戶籍如不屬同一地址,實務上無法認定該車是否「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經核准免稅案件後,一旦有車籍戶籍不一致情形,經產出異常清冊,雙掛號通知後,並未在期限內將戶籍遷回時,此時應自輔導函送達次日起算30日屆滿後,於7日內發復稅函復稅完成。惟修法後財政部104年3月4日以台財稅104000480函釋廢除該項規定,車主車籍地與戶籍地址不屬同一地址時,仍可核准免稅。並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 104/12/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