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或移用牌照行駛道路,一案不兩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或移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裁處之案件,為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裁罰競合,在98年3月26日財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訂定「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後,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或移用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將只擇一從重處罰。以自用小客車車牌被註銷後,車主仍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為例,若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裁罰金額超過新臺幣1萬800元者,裁處管轄權屬稅捐稽徵機關;未達新臺幣1萬800元者,由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裁罰金額為新臺幣1萬800元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該局說明,行政罰法對於行政裁罰有一事不兩罰原則,以往針對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及吊扣牌照或移用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稅捐機關按使用牌照稅法處2倍罰鍰,另外監理機關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3,600元到1萬800元不等的罰鍰,形成一事二罰情形,今後將只擇一從重處罰,不再出現同一行為被罰2次的現象。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 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