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應補稅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應補稅並處罰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違規情事者,仍應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所稱「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括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
承辦員:利文琦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420

更新日期: 104/12/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