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應補稅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5/12/28 回上頁友善列印 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應補稅並處罰鍰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違規情事者,仍應補稅受罰。該局進一步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所稱「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括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承辦員:利文琦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420 更新日期: 104/12/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