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變更後契約書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應重新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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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變更後契約書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應重新貼繳印花稅

最近有民眾電話詢問,其土地移轉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重新修改原契約書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其契約是否須另行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上述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立約日期,是立約人雙方再ㄧ次意思表示ㄧ致所為之另ㄧ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故再持憑辦理申報,應另行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朱永鴻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3

更新日期: 104/12/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