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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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在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自用住宅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