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免檢附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免檢附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臺中訊)自104年起,辦理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不需再檢附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讓公務更簡化便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提供更便民服務,民眾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時,只須提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戶口名簿或身分證。由該局人員透過線上查調系統,主動列印車籍資料及駕照狀況,民眾免再提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等證件。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