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分別共有者,各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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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分別共有者,各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2‰課徵地價稅外,統按6‰課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作農地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已停徵);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分別共有者,各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者,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即可自當年度起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請把握節稅關鍵時點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如對地價稅徵免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