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修正,更符合公平原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或應補繳稅款者,將原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所須加計之利息,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表示: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稅捐稽徵法第38條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將行政救濟確定應加計利息之利率,從「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另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修正條文另增訂過渡條款,即於100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已終結,而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鑒於近年來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呈下降趨勢,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或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係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行政救濟利息退還或補繳稅款,顯失公平,此項修正將使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規定更公平合理。 又「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核算利息,係指自「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收入退還書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如跨越多個年度時,分別依各該年度1月1日之利率逐年核算,不足1年者按日核算利息。 民眾如對地方稅之課徵有疑義,請撥該局電話(03)8226121轉各稅股長、免付費專線0800-086969、0800-3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