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需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房東於收款時未另立收據,而直接在租賃契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則該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承租房屋時所簽訂的租賃契約書,並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如果用來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就要按其性質繳納印花稅。另外,民眾若在支付房租時以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房東(收款人)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金額及號碼,是可以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印花稅為憑證稅,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民眾如需繳納印花稅,可就近至稅務局所屬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網路申報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更新日期: 105/0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