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分年分次訂約贈與其成年子女,嗣後就該土地及建物所餘持分同時出售予該子女,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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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分年分次訂約贈與其成年子女,嗣後就該土地及建物所餘持分同時出售予該子女,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案?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該項第2款規定,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是符合該規定僅有一戶自用住宅者,如非同時一次全部出售,而係分次就該自用房屋及坐落土地之部分持分併同出售,其於各次出售後如尚有剩餘持分房屋,自與上開條款規定不符。須出售後已無剩餘持分房屋,該次之出售行為始符合該款規定。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贈與後剩餘之部分持分房地,倘房屋及土地係同時出售,且出售後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該次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前揭條項第2款規定,如經查明亦符合同條項其他各款規定,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其出售之房屋與其成年子女共有,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其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

更新日期: 105/01/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