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國外僑民以國外資金於國外代他人支付價款,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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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非居住者),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長期旅居國外僑民,以其國內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按其「資金」課徵贈與稅;如係以國外資金於國外代他人支付價款,因受付雙方均居住國外,該項贈與標的「資金」既屬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非屬贈與稅課稅範圍。此外,如甲君以其國外資金在國內購置財產後,再將該項財產贈與他人,該項財產係屬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依前揭規定,應課徵贈與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