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停駛期間之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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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車輛短期內不使用,該停駛期間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故車輛暫不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則停駛期間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若您已繳納全年牌照稅,可持報停異動登記書及繳納收據、車主帳戶存摺至該局申請退還停駛期間溢繳之牌照稅。
舉例來說:張君因有事出國,名下2400CC自用小客車暫不使用,並於99年11月21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當年度牌照稅並於99年4月10日繳清,則該車報停期間(11月21日至12月31日止共41天)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可辦理退還,退稅金額計算如下: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365天×報停日數41天=退稅額1,261元。
另該局亦會依監理機關通報揨駛、繳銷資料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如有疑問,請撥打消費稅科服務電話2224371轉分機110~113,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