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及未定期驗車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將處罰鍰,請車主注意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及未定期驗車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將處罰鍰,請車主注意自身權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及未依行照上記載之指定檢驗日期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驗車,逾6個月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的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或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表示,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無論是否繳交停車費),請車主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繳納,全期及營業車上期於每年4月份開徵,營業車下期於每年10月份開徵;另車輛請如期驗車,如已遭吊、註銷牌照,亦請儘速至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以免遭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 105/01/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