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開立銀錢收據的節省印花稅小撇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銀錢收據,統一發票除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但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向B君購買一筆不動產,於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3期付款,每期200萬元,分期繳付款項時,由B君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B君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8,000元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B君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